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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利司通起诉中国轮胎企业,赢了

【摘要】:
近日,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宣布,关于其起诉中国轮胎企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中简称“盛泰集团”)外观设计侵权一案,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胜诉判决。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认为盛泰集团使用普利司通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轮胎胎面花纹(※轮胎与路面直接接触部分所刻纹路)制造并销售轮胎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5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2019年1月,法院认定

  近日,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宣布,关于其起诉中国轮胎企业盛泰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中简称“盛泰集团”)外观设计侵权一案,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胜诉判决。  

  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认为盛泰集团使用普利司通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轮胎胎面花纹(※轮胎与路面直接接触部分所刻纹路)制造并销售轮胎的行为,侵犯了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15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外观设计侵权诉讼。2019年1月,法院认定盛泰集团侵权成立,并做出了要求其赔偿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经济损失1000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本案涉及的外观设计为普利司通株式会社的卡车轮胎ST3000胎面花纹(如下图)。 

 

 

 

  这已经不是普利司通和盛泰第一次过招。 

  2016年,因认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泰集团)生产和销售、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和10万元等。由于涉案双方在业内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中,普利司通是国际轮胎企业巨头之一,盛泰集团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轮胎生产商和销售商,因此,该案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普利司通认为,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兴基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盛泰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两被告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盛泰集团销毁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两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公证费、知识产权服务费等共计31万余元。 

  除了盛泰之外,普利司通还和国内多家轮胎企业在法庭过招。 

  2013年10月,普利司通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三角轮胎认为,普利司通的这项专利,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遂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7月,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宣告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2014年8月,深圳市中院根据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驳回普利司通的起诉;普利司通遂于2014年9月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2014年11月,广东省高院裁定,维持深圳市中院的判决。 

  普利司通在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于2014年10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普利司通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决定,并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2016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普利司通的起诉。普利司通而后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遂驳回普利司通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4月,普利司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提请再审申请。2018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普利司通再审申请。 

  2011年9月,因认为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英山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了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的胎面花纹,构成专利侵权,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2014年10月,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生产销售预硫化胎面的行为属于对汽车用轮胎外观设计专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并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该案最终判决普利司通胜诉。 

  2010年3月,因认为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轮胎产品的注册商标GEMSTONE与普利司通的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构成商标侵权,普利司通将其告上法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2013年1月,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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